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六裕诉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陈华坤与沈孝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诉保字第00081号申请人陈华坤,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六安市裕安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申请人沈孝义,男,1950年10月20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六安市金安区;沈健,男,1976年4月9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六安市(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申请人陈华坤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写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写明申请采取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写明担保的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等)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程如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