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滨蔡商初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军洪、赵拥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军洪,赵拥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蔡商初字第0036号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迎宾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一平,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吉光,男,50岁。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军洪,男,30岁。被告赵拥胜,男,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军洪、赵拥胜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军洪、赵拥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军洪、赵拥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姚海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