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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淳执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南某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150号申请人任某某,女,生于1984年3月8日,汉族,住淳化县十里塬镇梁家庄村,农民。委托代理人任某甲,男,生于1958年11月20日,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任某某之父。被执行人南某某,男,生于1982年4月16日,汉族,住淳化县十里塬镇沟圈村,农民。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1)淳民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将案件所有款项履行完毕,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任某甲已将案件款全部领取,该案应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1)淳民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