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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执字第13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李建明、郑州新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李建明,郑州新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中执字第1395-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代表人梁玉珍,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建明。被执行人郑州新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志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绿城公证处(2012)郑绿证执字第011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郑州新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新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州新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6917.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学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