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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留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凤菊与王小庭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留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杨凤菊,女,生于1977年12月14日,汉族,农民,现住城固县西环三路。被执行人王小庭,男生于1975年4月26日,汉族,居民,住城固县博望镇。申请执行人杨凤菊与被执行人王小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据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2006)留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陪嫁功放、音箱一套,洗衣机一台,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付,被子四床及杨凤菊衣物等归杨凤菊所有。调解书生效后,王小庭一直未将金戒指和金耳环交付杨凤菊,申请执行人杨凤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小庭归还由(2006)留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应由杨凤菊所有的陪嫁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金戒指和金耳环已丢失,2013年11月15日,在本院主持下申请人杨凤菊与被执行人王小庭达成和解协议,杨凤菊同意将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付共折价3000元。被执行人王小庭当日交清了折价款3000元及案件执行费50元,并且申请人杨凤菊已当日领取了案件款3000元。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留坝县人民法院(2006)留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兴柱审 判 员  夏 立代理审判员  唐 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