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28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龙英、余晓华、四川阳光校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龙英,余晓华,四川阳光校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896号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祥,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丹,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妍,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英。被告余晓华。被告四川阳光校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英。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龙英、余晓华、四川阳光校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发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