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磐石市佳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辛光泽等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辛光泽,宋大军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532号原告磐石市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忠武,董事长。被告辛光泽,男,35岁。被告宋大军,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辛光泽、宋大军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磐石市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磐石市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退回原告磐石市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8,300.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房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