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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辖初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杜月玲与沈红强、潘景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月玲,沈红强,潘景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辖初字第0027号原告杜月玲。委托代理人田心静,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红强。被告潘景湖。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月玲与被告沈红强、潘景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沈红强、潘景湖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中所涉及的借款协议在无锡市景洪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且付款行为也发生在该公司。因此,该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在该公司所在地即无锡市北塘区西横街49-5号,应当由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两被告沈红强、潘景湖住所地均为南长区康馨苑28号,属于我院管辖范围,因此我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沈红强、潘景湖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红强、潘景湖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诉讼费人民币80元,由沈红强、潘景湖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佳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明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