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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宋正孝申请执行赵石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正孝,赵石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1383号申请执行人宋正孝,男。被执行人赵石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日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赵石泉三间口面房的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日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英贵审判员  王延堂审判员  蒲川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