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某甲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华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甲,男,1994年8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3]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顺娥、被告人罗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甲在华容县城关镇海燕市场经营一游戏室,姚某和程某某、陈某在该游戏室帮忙。2013年9月10日晚10时许,程某某带了一小包冰毒来到游戏室内,被告人罗某甲得知后,便与程共同吸食,不久,姚某、陈某也参与吸食。到案后,被告人罗某甲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程某某、姚某、陈某、罗某乙的证言;华容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口信息、尿检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13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树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