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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固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丁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固民初字第940号原告丁某。被告周某。原告丁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接到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诉称,双方于××××年××月××日打工期间相识,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婚后因性格不和常为家务事发生争吵,双方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丁某诉讼提供有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个人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2、结婚证、证明与被告夫妻关系。被告周某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外务工期间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双方婚生一男孩(取名周××,近年来双方因性格不和常发生争执,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因家务琐事常发生争执,如果双方今后在生活中均能互谅互让,尚有和好可能,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丁某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贰份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为民审判员  饶培杰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青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