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宝鸡市宏洋商贸有限公司与金缘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宏洋商贸有限公司,金缘会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259号原告宝鸡市宏洋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喜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勤德,宝鸡市渭滨区震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缘会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宏洋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缘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金缘会所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无诉讼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宝鸡市宏洋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8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胜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