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奎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郭国坤与李远海、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国坤,李远海,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郭国坤,个体。被执行人李远海。被执行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负责人王德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郭国坤诉被执行人李远海、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奎商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我院作出的(2011)奎商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韩 冰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