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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秦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秦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007号原告张某。被告秦某。原告张某诉被告秦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现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但婚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已于××××年××月××日与余海燕在潢川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书。但被告至今未与余海燕办理离婚手续,被告秦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原告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审理查明:被告秦某与余海燕于××××年××月××日在潢川县登记结婚。潢川县民政局于2013年10月31日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记录秦某自××××年××月××日至今的婚姻登记档案,内容为:××××年××月××日,秦某与余海燕办理过结婚登记类业务,本证明只记载当事人在本婚姻登记机关所辖范围内目前的结婚或离婚登记记录。被告秦某与余海燕至今仍处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秦某于××××年××月××日又与原告张某在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之间无共同子女,亦无共同财产、债务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秦某已有配偶且至今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秦某与原告张某于××××年××月××日又在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办理的婚姻登记手续,被告秦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现原告张某要求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原告张某与被告秦某婚姻关系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利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