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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执民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宝鸡市陈仓信用合作联社与付德勋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陈仓信用合作联社,付德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346号申请人宝鸡市陈仓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法定代表人:靳喜仓,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罗静,周原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付德勋,男,生于1974年7月20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宝鸡市陈仓信用合作联社与付德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陈民二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8337.19元及后续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负担执行费50元。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付德勋自觉执行7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信用合作联社表示自愿放弃,该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陈民二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赵民权审判员  吴军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连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