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立峰与梁提民、王玉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立峰,梁提民,王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何立峰,男,汉族医生。被执行人梁提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玉,男,汉族,居民。何立峰与梁提民、王玉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商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调解书,由梁提民偿还84000元及利息6000元,王玉承担其中7万元的连带责任,梁提民承担案件受理费950元。调解书送达后,梁提民仅偿还何立峰39700元,尚欠50300元。2013年7月13日权利人何立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0300元。该案在执行中,梁提民已向本院交执行款36000元,王玉已向本院交执行款19730元。共计55730元(含本金49000元、利息1300元、迟延利息4775元、执行费655元),已由何立峰领取55075元。执行费655元梁提民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商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显空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亚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