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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陇执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王应海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姜秀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应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姜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283号申请执行人:王应海,男,生于1961年1月14日。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史晓玲,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姜秀红,女,生于1976年3月5日。王应海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姜秀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3)陇民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陕CE55**号轿车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王应海经济损失41732.40元,由姜秀红赔偿王应海264元,扣除姜秀红垫付的2500元,王应海应退还姜秀红2236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435元,由王应海负担1000元,姜秀红负担435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已履行了案件执行款41732.40元,申请人已领取并退还被执行人姜秀红2236元,被执行人姜秀红已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35元交付给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江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