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二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9-12-18
案件名称
玉林市葵山水泥厂破产管理人与周某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玉林市葵山水泥厂破产管理人;周某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兴民二初字第614号 原告玉林市葵山水泥厂破产管理人,地址:玉林市教育中路552号。 负责人周国辉,该管理人组长。 被告周某,男,汉族,1966年5月6日出生,住广西兴业县。 本院受理原告玉林市葵山水泥厂破产管理人诉被告周某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原告称由于工作安排原因,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林市葵山水泥厂破产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林市葵山水泥厂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玉林市葵山水泥厂破产管理人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世妮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