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4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4106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已向本院预交)。审判长 杨文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惠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