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三民初字第4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4106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已向本院预交)。审判长  杨文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惠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