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赵宪文与吕德龙、王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宪文,吕德龙,王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2038号原告:赵宪文,男,1954年4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吕德龙,男,196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王红伟,女,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宪文诉被告吕德龙、王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宪文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吕德龙、王红伟相当于人民币4,50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薛红梅(外一名:赵宪文)所有的位于长春市二道区和顺街46号商业用房,面积为331.51m2,房权证长���权字号为第4060091096-1号,丘地号为5-27/902-1-1-6114的私有房产。二、冻结被告吕德龙、王红伟在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雅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姝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