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米民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李夏琴与尚晓飞、张梅、董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夏琴,尚晓飞,张梅,董利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米民初字第00431号原告李夏琴,女。委托代理人焦治平,陕西乔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晓飞,男。被告张梅,女,系尚晓飞之妻。被告董利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夏琴与被告尚晓飞、张梅、董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夏琴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40元,减半收取8520元,由原告李夏琴承担。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斌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