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一初字第01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408号原告:倪某某,女,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雍维萍,鸠江区汤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吴俊秋,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倪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阿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