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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1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408号原告:倪某某,女,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雍维萍,鸠江区汤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吴俊秋,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倪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阿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