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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文安平与赵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安平,赵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438号原告文安平,女,195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安乡县深柳镇四总二组。被告赵学文,男,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安乡县人,住安乡县深柳镇城尤路1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安平与被告赵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安平撤回对被告赵学文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文安平承担。审 判 员  陈山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黎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