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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商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与王守勇、贾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王守勇,贾磊,贾春志,贾桂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商初字第20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住所栖霞市霞光路。负责人王学军,该行行长。被告王守勇。被告贾磊。被告贾春志。被告贾桂芬,系王守勇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与被告王守勇、贾磊、贾春志、贾桂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贾桂芬在银行的存款47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二○一三年五月十六日依法冻结被告贾桂芬在银行的存款47000元,因本案尚未审结,需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贾桂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栖霞市松山支行的存款47000元(账号03×××91金额为30000元,账号03×××44金额为14000元,账号03×××06金额为3000元),冻结期间禁止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玉玲审判员  于海林审判员  赵志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迟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