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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彭如剑与周建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如剑,周建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彭如剑。被告周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如剑诉被告周建明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如剑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如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如剑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50元,由原告彭如剑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若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刘佩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