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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鑫与刘法坤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鑫,刘法坤,宫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572号申请执行人张鑫。被申请执行人刘法坤。被申请执行人宫风光。张鑫诉刘法坤、宫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24日审结。该案(2012)青法弥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账户上的存款并查封财产一宗。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翠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