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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米高服装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广州市米高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8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菁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德攀,该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米高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正强,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先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长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2)穗天法民四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广州市米高服装有限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米高服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请求本院予以确认:一、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甲方)、广州市米高服装有限公司(乙方)双方确认广州时尚天河商业广场ZK023商铺(涉案租赁商铺)已经于2012年4月9日交还甲方,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已经解除。二、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以下款项:(1)、因涉案租赁合同缴纳的保证金240390元;(2)、装修补偿款50000元;(3)、装修保证金10000元(乙方承诺不再要求广州市时尚商业服务管理中心退回该装修保证金);(4)、一审诉讼费5800元(即一审判决由甲方承担的诉讼费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乙方不再向一审法院申请退回诉讼费,二审诉讼费由甲方承担)。履行方式及履行期限:甲方应在本案民事调解协议签订起三十日内将前述应退还款项通过银行转帐方式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委托代理人下述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广州南方报业支行账户名:段长明账号:6214830201592671乙方代理人在本协议签订时向甲方提交乙方的授权委托书。乙方代理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十日内应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据以便甲方财务作账。三、乙方确认乙方指定的委托代理人上述银行账户收到前述应支付的全部款项后,即产生以下法律效果:(1)、甲方即已履行完毕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本协议书约定的全部应支付款项;(2)、甲、乙双方因涉案租赁合同产生的所有纠纷已全部了结,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要求退还保证金、租金、管理费、装修费等一切费用),乙方亦不得就涉案租赁商铺对相关其他主体(如深圳时尚商业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汇尚城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时尚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广州市时尚商业管理服务中心、广州市体育局、广州天河体育中心等)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否则相关其他主体亦可据此协议作为充分的抗辩理由;(3)、甲方不得再就涉案租赁合同向乙方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如租金、管理费等),甲方保证没有其他主体就涉案租赁商铺向乙方主张租金或管理费。四、如甲方逾期履行、未足额履行或不履行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则甲方应自本案民事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天以内双倍支付应付款项。甲方逾期履行、未足额履行或不履行本条约定的双倍支付应付款项义务的,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规定以逾期履行或未履行的款项数额为基数自本条约定的应履行之日起计至款项全部支付之日止)。甲方未按本条约定履行双倍支付应付款项义务的,乙方有权就双倍支付应付款项和逾期利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二审案件受理减半收取为5710元由广州市时尚商业城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张燕宁审 判 员  张 怡代理审判员  黄春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郝 烨黄咏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