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德法民一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与陈荣洪、陈伟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德法民一初字第415号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住所:德庆县悦城镇。组织机构代码:56829205-0。负责人:严杰锋,主任。被告:莫达烈,男,汉族,住德庆县。被告:莫达中,男,汉族,住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诉被告莫达烈、莫达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覃治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