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民初字第3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诸志芳与浙江盛峰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志芳,浙江盛峰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3493号原告诸志芳。被告浙江盛峰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屠建宏。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志芳与被告浙江盛峰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诸志芳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诸志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志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诸志芳负担。审判员 赵钦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