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78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7895号原告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 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星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