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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78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7895号原告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 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星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