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34号谭瀚顺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瀚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3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瀚顺,男,21岁。因本案于2013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3]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瀚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瀚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份,被告人谭瀚顺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月桂一路多次向一名叫“阿伟”(另案处理)的男子购买K粉,后自己分装并大部分用于贩卖给他人从中获利。2013年7月1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谭瀚顺与张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后,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政府门口,贩卖了人民币100元的K粉给张某某。同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谭瀚顺与张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后,去到佛山市三水区思乡阁酒楼门口,贩卖了人民币100元的K粉给张某某。2013年7月18日15时15分,被告人谭瀚顺与张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后,搭乘谭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某桌球城楼梯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了3包K粉给张某某,双方离开时被民警人赃并获。经鉴定,缴获的K粉净重1.3克,检出氯胺酮成分。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谭瀚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谭瀚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某、谭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及拍照、手机通话记录清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瀚顺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谭瀚顺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黑色coolpad手机一部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均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谭瀚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瀚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黑色coolpad手机一部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敏人民陪审员 何永权人民陪审员 陈华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艳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