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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赵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长  李树国审判员  韩 阳审判员  窦广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