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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商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江苏鸿霖医药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鸿霖医药有限公司,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扬商初字第482号原告江苏鸿霖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鸿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邦新,系该单位员工。被告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晓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美琪,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鸿霖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霞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邦新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关美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鸿霖医药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间有业务往来,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截至2013年10月9日,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400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4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双方之间业务往来关系属实,但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有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2013年7月25日,双方订立购销合同一份,合同金额1562086元,由原告供应氧化钠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等给被告。合同约定,原告送货到被告仓库,一周内交货,货到75天内被告付清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履行供货义务,被告亦支付了部分货款。2013年9月25日,原、被告对账,被告在原告出具的往来款询证函中确认截至同年9月23日结欠原告货款463719.20元。此后,被告于同年10月10日给付原告货款10000元,并于同年退给原告价值82134.20元的货物。因原告催要余款未果,诉来本院。审理中,原告陈述,其主张的400000元,包括被告实际欠款371585元、退货82134.20元部分已缴纳且已由被告抵扣的税款13962.81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对结欠货款数额无异议,但对原告主张的退货部分已纳税金额不予认可,对于逾期付款利息,被告也仅同意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算。因原、被告各持己见,致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的提供购销合同、往来款询证函、退货清单各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并有双方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订立购销合同,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间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被告结欠原告货款371585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往来款项询证函、退货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不持异议,本院应予认定。被告要求原告在本案中一并给付退货82134.20元部分已纳税税款13962.81元,因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该项主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应由原告另行依法主张权利。原告未举证证明送货到被告处的时间,故本院采纳被告的意见,即自原告起诉之日起算逾期付款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鸿霖医药有限公司货款37158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逾期付款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承担3500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给付以上款项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审判员  朱霞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