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6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263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双方婚前接触较少,了解不多,就草率结婚。婚后不久就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被告脾气暴躁,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打架,原告考虑到重组家庭不易,就一直将就着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不但没有缓和,反而愈加突出。被告于2006年5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音信全无。现原被告已经分居达七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2006年5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查无下落。庭审中原告称原、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及无债权债务。原告提交了2013年6月13日唐山市丰润区姜家营乡李富庄村村民委员会和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姜家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陈某于2006年5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其家人和各部门查找无下落。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交的婚姻关系证明等相关书证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本应更加重视、珍惜该次婚姻,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于2006年5月份离家出走,双方至今无联系,已分居七年有余,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查清原、被告财产状况,如涉及财产纠纷,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满利审判员 陈 坤审判员 周涛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