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南坪分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南坪分公司,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重庆迪丝兰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2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校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组织机构代码76840306-9。法定代表人:刘蔓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炜,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峰,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南坪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7221-X。负责人:马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77号,��织机构代码62190949-5。法定代表人:陈汉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彭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迪丝兰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264号6楼,组织机构代码68890092-X。法定代表人:严晓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道君,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南坪分公司、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重庆迪丝兰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因当事人案外达成和解协议,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剑代理审判员 周 露代理审判员 宋黎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春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