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留执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茜瑶与杨凤菊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留执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王茜瑶,女,生于2002年11月23日,汉族,学生,住城固县博望镇。法定代理人王小庭,男生于1975年4月26日,汉族,居民,住城固县博望镇,系王茜瑶之父。被执行人杨凤菊,女,生于1977年12月14日,汉族,农民,现住城固县西环三路。申请执行人王茜瑶与被执行人杨凤菊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2006)留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婚生女王茜瑶由王小庭抚养,杨凤菊每月付给抚育费100元至王茜瑶十八周岁止,从2006年起每年11月1日付一年抚育费1200元。调解书生效后,由于杨凤菊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茜瑶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杨凤菊向王茜瑶支付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0日抚养费1200元。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凤菊向本院交来王茜瑶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0日抚养费1200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留坝县人民法院(2006)留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由“杨凤菊支付王茜瑶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0日抚养费1200元”事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兴柱审 判 员 夏 立代理审判员 唐 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