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淳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淳化邮政银行申请执行李柯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化县支行,李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05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化县支行(以下简称淳化邮政银行)。负责人张定,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波,男,生于1987年9月4日,汉族,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李柯,男,生于1983年2月12日,汉族,住本县十里塬肖家村,现住秦河南瑶砖厂,农民。淳化邮政银行申请执行李柯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督字第00002号支付令,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5487.62元及承担受理费140元、执行费28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柯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现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督字第00002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