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15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江守昌与徐立明、张文光、周爱菊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518-1号申请执行人江守昌。被执行人徐立明。被执行人周爱菊。被执行人张文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守昌与被执行人徐立明、张文光、周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2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书波审 判 员 蒋 涛助理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记员刘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