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汴民申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遗嘱继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汴民申字第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某甲,女,汉族,开封市铜网厂退休工人,住开封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某乙,女,汉族,开封市标牌厂退休工人,住开封市。再审申请人张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张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和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汴民终字第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甲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张某乙所提交的遗嘱是无效的代书遗嘱,是其行贿所立的假遗嘱。遗嘱上只有代书人、见证人的签名,没有遗嘱人赵玉兰的亲笔签名,不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的要求,不真实,不合法。付巧云、李志兰与张某乙有利益关系,所以其不能作为遗嘱的代书人和见证人。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重新再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某乙提交的其母亲赵玉兰的遗嘱是由付巧云代书,李志兰等人在旁见证,并有遗嘱人赵玉兰的印鉴及捺印,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处理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关于张某甲申请再审称,该遗嘱是无效的代书遗嘱、假遗嘱,不真实、不合法。因其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单国生审判员 韩玉安审判员 马建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