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行执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大连金州新区环境保护局与大连华辰电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金州新区环境保护局,大连华辰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金行执审字第1号申请人:大连金州新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李晓超。委托代理人:于连龙。被申请人:大连华辰电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杰。委托代理人:隋斌。申请人大连金州新区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被申请人大连华辰电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大连金州新区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8月7日作出大金新环罚决字第(2013)19号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大连华辰电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大连金州新区环境保护局在进行催告后,依法申请执行,并提交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金州新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大连金州新区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8月7日作出大金新环罚决字第(2013)1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 旗审判员 杨景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美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