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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民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周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周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在诉讼中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张大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永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