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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商执字第5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民与刘佃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民,刘佃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商执字第591-2号申请执行人王民,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刘佃文,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1)商商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1年8月2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佃文所有的无牌照长安面包车(车架:104511)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光远执行员  杜书民执行员  高 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