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商执字第5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民与刘佃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民,刘佃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商执字第591-2号申请执行人王民,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刘佃文,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1)商商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1年8月2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佃文所有的无牌照长安面包车(车架:104511)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光远执行员 杜书民执行员 高 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