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黎汝强与赖训宾、华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汝强,赖训宾,华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75号原告黎汝强,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0315。被告赖训宾,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1650。被告华美琴,女,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1625。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汝强诉被告赖训宾、华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黎汝强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黎汝强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袁朔霖代理审判员 于金果人民陪审员 关冬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得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