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肃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鲍丹丹与李棒同居关系子女情况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丹丹,吕棒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肃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鲍丹丹,女,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吕棒,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丹丹与被告吕棒为同居关系子女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鲍丹丹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员 王洪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月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