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海法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20-02-21
案件名称
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羌信用社、钟汉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羌信用社;钟汉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汕海法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羌信用社。被执行人钟汉波,男,汉族,住海丰县。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羌信用社与钟汉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汕海法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钟汉波应付还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羌信用社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钟汉波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羌信用社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钟汉波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发出公告。同时,本院还到公安、国土、房管、工商、银行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举证,本案暂无条件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汕海法执字第8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杰群审判员 :陈继楚审判员 :戴文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雨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