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高执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1-30
案件名称
苗金生与杜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金生,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高执字第313-1号申请执行人:苗金生。被执行人:杜强。申请执行人苗金生与被执行人杜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按申请执行人提供地址,本院无法唤被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威高商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合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林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