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执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怀博、李忠勋、李建勤、王荣科与刘永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怀博,李忠勋,李建勤,王荣科,刘永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城执字第215-1号申请执行人李怀博.申请执行人李忠勋.申请执行人李建勤.申请执行人王荣科.被执行人刘永财.本院在执行李怀博、李忠勋、李建勤、王荣科与刘永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永财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天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巨蕊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