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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民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书德与刘燕、南阳市白河敬老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德,刘燕,南阳市白河敬老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宛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张书德,男,汉族,1950年6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枣林街。委托代理人郑春君、张勇,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燕(又名刘艳),女,汉族,1958年出生,住南阳市光武路与独山大道交叉口西南角万家园小区三楼301室。被告南阳市白河敬老院。法定代表人刘燕,任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德诉被告刘燕、南阳市白河敬老院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刘燕,无法送达应诉手续,应认定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书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宏显审 判 员  刘琳波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凤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