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天商初字第2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茅晓日与张丽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晓日,张丽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2363号原告:茅晓日,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代理人:姚锦岳,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华,女,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茅晓日与被告张丽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茅晓日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通过协商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茅晓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茅晓日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优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邵斌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