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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泗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冯强与王福礼、尹新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强,新格,王福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泗执字第454号申请人:冯强,男,1972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新格,男,1969年出生,汉族,泗水县圣水峪镇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福礼,男,1962年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强与被执行人王福礼、尹新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泗商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东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稳